01年4月,国家林草局下发了一份回复河南省林业局的《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首次针对包含商丘费氏牡丹鹦鹉在内的若干人工养殖鹦鹉管理模式,做出了正式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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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中指出了三个指导意见,包括对长期大量无证经营的养殖户,尽快完成审发管理证件服务,简化手续,尽快核发管理证件;对人工养殖鹦鹉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以及,严格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非法来源、染疫鹦鹉假借“人工繁育”之名混入合法销售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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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这份指导函,针对费氏牡丹鹦鹉等长期管理真空的野生动物养殖行业来说,是一次重要的职责补足。这其中的积极面对和主动引导,十分值得点赞。我们也相信,制度得到不断完善,始于主动管理的意愿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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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基础上,我们希望对这份函中的三点指导意见提出建议,在可行性及管理目标的实现上提供参考,同时也是对于存在风险的意见办法,尝试提出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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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办证服务,如果脱离真正的保护管理,和放任产业自由发展没有区别,与此前国内鹦鹉养殖行业长期缺位一样,是对经济个体的错误引导。
默许养殖户在低水平发展的基础上无序壮大,从而让养殖从业者与真正的保护工作者形成对立。?从这一角度上来说,鹦鹉养殖户,过去是主管部门管理缺位的受害者,未来,很可能也会是办证服务水平的“表面管理”受害者。鉴于这次的指导函的落实效果,会对未来更多非法贸易宠物鹦鹉带来深切影响,所涉及的鹦鹉种类远远不止函中的四种鹦鹉,我们认为,指出相应办法的风险,非常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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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手续”的依据是什么?
具体可简化的手续是什么?
在该回函之前,我们就了解到,商丘林业局针对养殖户办证的问题,已经紧急给出了解决方案。对于一些没有办法办证的养殖户,可以快速采取隶属于有证合作社的方式。这种方式对于特殊情况的紧急处理来说确实不失为一种思路。但是,是否妥善,我们认为还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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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国家林草局的回函中,提到了“简化手续”的管理方式。在这里,我们想要提出的疑问是,本身养殖繁育出售除三种允许养殖鹦鹉(虎皮鹦鹉、玄凤鹦鹉、面类牡丹鹦鹉)以外的所有鹦鹉,都需要办理驯养繁育许可证和经营利用许可证,其中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需要提交一系列的证明材料。
根据最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人工养殖繁育饲养野生动物都需要办理引种证明、兽医聘用协议、饲料来源证明、安全性说明、场地证明、可行性报告等。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要求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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