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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论”视野下的晚清中国及其对外关系

——以《中国评论》(-)为考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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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赖骏楠,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评论》与十九世纪末西方视野中的中国法”(项目号15AFX)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目次

一、引言

二、“文明”的位阶

三、“文明化”中国

四、结论

摘要

“文明论”是理解19世纪中外关系史的一个重要线索。作为19世纪“侨居地汉学”的重要平台之一,《中国评论》也正是在这一框架下来界定和描绘晚清中国的国际地位和对外关系。在“文明”的性质和等级方面,《中国评论》将中国界定为“古代文明”,亦即承认其具有部分“文明”特质,但其“文明”等级又明显低于西方基督教“文明”。另外,《中国评论》极为鲜明地坚持基督教作为最高“文明”的实质构成部分。在中国应如何实现更高“文明”这一问题上,《中国评论》提出了包括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改良国内法律、接受近代欧美国际法规则等要素在内的较为完整的改革方案,尤其强调以全民改宗基督教来作为道德与信仰的改良方案。与此相关的是,在对待由传教所引发的各种中外冲突时,《中国评论》的作者几乎一致主张军事干预,以捍卫传教权利,乃至捍卫借传教权改造中国基层社会结构的权利/权力。

关键词

《中国评论》文明基督教干预

引言

“文明”(civilization)是理解近代世界秩序之形成的一个关键线索。这一词汇早在18世纪中期就已在法语和英语世界中先后出现,并成为19世纪西方知识界观察东西方世界各文化的一个重要工具。它体现了启蒙运动以来的欧洲人对世俗的、进步的人类自我发展的信仰,也最贴切地呈现出19世纪的时代精神。[1]这一概念也渗透进哲学、历史学、社会学、人类学、法学等各学科,成为这些学科对不同族群、文化和社会进行观察和区分的一个核心标准。

在以上诸学科中,将“文明论”予以逻辑上最为清晰的展现的,是国际法学。在当时(尤其是在19世纪下半叶)的国际法学中,该概念成为国际法学家对其所观察到的东西方各类政治体的一个核心分类标准:各个国家或地区往往被归属到“文明”(civilized)、“半文明”(half-civilized)或“野蛮”(barbarian)和“未开化”(savage)这三个范畴中的一种,并被赋予国际法上不同等级的地位和权利,很显然欧美“文明”国家享有的是完整主权,包括中国在内的“半文明”或“野蛮”国家一般只能享有减等主权,“未开化”地区则基本不享有国际法上主权。[2]一般而言,19世纪国际法学中的中国,处于该序列中的“半文明”或“野蛮”的位阶,因此其主权虽不至于被彻底否定,但却必须承受领事裁判权、协定关税、片面最惠国待遇等国际法上的不利后果。

与此相比,其他学科和领域对于“文明论”及其视野下的中国国际地位和对外关系的描述,未必像国际法学阐释得那般清晰。本文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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